法大发〔2016〕9 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校内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和取费标准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16-01-22  浏览量: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校内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和取费标准规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校内施工单位取费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         

2016年1月20日       

中国政法大学校内单位

工程预算编制和取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单位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2年<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单位修缮工程计价一律使用《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如今后北京市出台新定额标准,将自动执行新标准。

第三条  凡未经学校招标或议标,校内单位自行引进或联合外单位施工的,一律按本规定计取费用。

第四条  校内施工单位的取费项目包括:

1.一般工程可计取: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30%~35%的企业管理费;

2.工程水电费、超高增加费、模板、脚手架费视工程具体情况,如确有发生并经甲方确认可以计取;

3.除上述两条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取。

第五条  取费的费率和取费基数按北京市现行最新定额执行。

第六条  取费的项目与费率必须与所执行的定额相一致,不得跨行业取费。

第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校内工程无法结算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校内施工单位取费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