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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内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和取费标准规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校内施工单位取费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
2016年1月20日
中国政法大学校内单位
工程预算编制和取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单位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2年<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单位修缮工程计价一律使用《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如今后北京市出台新定额标准,将自动执行新标准。
第三条 凡未经学校招标或议标,校内单位自行引进或联合外单位施工的,一律按本规定计取费用。
第四条 校内施工单位的取费项目包括:
1.一般工程可计取: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30%~35%的企业管理费;
2.工程水电费、超高增加费、模板、脚手架费视工程具体情况,如确有发生并经甲方确认可以计取;
3.除上述两条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取。
第五条 取费的费率和取费基数按北京市现行最新定额执行。
第六条 取费的项目与费率必须与所执行的定额相一致,不得跨行业取费。
第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校内工程无法结算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校内施工单位取费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