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7〕44 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17-09-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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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7年6月12日        

   

中国政法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均应纳入管理审计范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与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工程管理审计。

   审计部门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管理审计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经济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审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和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全部内容进行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内容实施审计。

第六条  对投资立项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是否经投资评审小组评审,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的审议批准。

(二)审查建设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查项目投资估算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业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的招标(或采购)和合同签订资料,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是否组织设计图纸的会审和优化,图纸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二)审查设计图纸是否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核。

(三)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是否经投资评审小组审定。

第八条  对工程招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监督工程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资料是否规范,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付款、价款调整、变更洽商、结算方式、索赔条

款、质量、工期、维保等内容是否完整、清晰、严谨。审查在社会平台招标项目是否经过备案。

(三)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编制人是否有相应资质。

(四)审查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编制综合单价、暂估价、暂列金额、费用计取等要素,是否符合现行的预算定额、市场信息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开标、评标程序是否合规,开评、评标过程文件是否完备,评标程序是否公开、公正,中标程序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九条  审查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合同签订时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间内完成。

第十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事项。审查是否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支付,支付签认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洽商变更事项。审查洽商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洽商变更的签认是否有效,涉及设计变更,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签章及设计单位的法人章,签认文件是否规范。

(三)施工签证事项。审查施工签证是否按程序报批,签证事项的签证是否及时、有效,签认文件是否规范。

(四)索赔事项。审查索赔程序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索赔事项的签认是否及时、有效,责任划分是否清楚,签认文件是否规范。

(五)隐蔽工程。审查隐蔽工程是否具有及时、有效的书面签认和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审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审查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竣工结算书,所涉及的签认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结算方式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超概预算的情况。

第三章  管理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及相应的工程预算。审计部门据此确定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实施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在结算阶段进行工程管理审计;采用全过程审计的工程项目,分别在项目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以社会平台招标或采购的,审计部门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工程管理审计;建设工程项目以校内平台招标或采购的,原则上由审计部门实施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五条  采用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工程管理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招标(或采购)形式,确定结算审计是否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中国政法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材料管理规定》,向审计部门提请审计。

(三)审计部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审查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履行程序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或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门向工程管理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采用全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审计工作需要,确定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二)成立由学校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确定职责分工、审计程序、审计纪律和审计内容。

(三)审计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并随工程实际进展状况,审查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履

行程序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或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门向工程管理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完善内部控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向审计部门进行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