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5〕114 号---中国政法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材料管理规定(失效)

发布日期:2015-12-02  浏览量: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修缮工程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9月16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5年11月23日       

 

 

 

 

中国政法大学修缮工程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流程,提高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效率,对需要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其送审材料须达到本规定要求,方可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符合学校规定金额的所有修缮项目。

第三条  招标的修缮工程项目,其竣工结算时的送审资料应当包括:

1.主管校领导审批的关于该项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的请示;

2.学校校园网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3.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

4.修缮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5.修缮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及法律事务办合同审批单;

6.修缮工程项目施(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

7.修缮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单(需由中标方或实施方提交“洽商变更”的依据,或在“变更洽商单”里写明变更依据:包括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新的技术标准、官方公布的最新物价变动指标等)、变更图纸、现场签证和材料代用等材料;

8.建设单位对规定允许调价材料的单价确认手续;

9.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及涉及工程造价的双方往来文件;

10.修缮工程结算书(纸质版、软件版各一份,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

11.修缮工程量计算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12.未施工项目情况确认表(须有监理方及甲方现场代表签字);

13.修缮工程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4.施工单位认为应该提供的与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未招标的修缮工程项目,其竣工结算时的送审资料应当包括:

1.主管校领导审批的关于该项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的请示;

2.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请示或施工项目情况说明;

3.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未招标修缮工程项目请示;

4.学校委托书(任务书);

 5.修缮工程项目施(竣)工图纸或示意图(全套:土建、安装);

6.修缮工程量确认单(监理、建设单位确认);

7.修缮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单、变更图纸、材料代用等;

8.建设单位对规定允许调价材料的单价确认手续;

9.会议纪要及涉及工程造价的双方往来文件;

10.修缮工程结算书(纸质版、软件版各一份,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

11.修缮工程量计算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12.未施工项目情况确认表(须有监理方及甲方现场代表签字);

13.修缮工程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4.施工单位认为应该提供的与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后,再报送审计处审核。

第六条  资料清单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工程竣工无法结算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招标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表

      2.未招标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