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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量:

【概述】某高校审计部门在对该校后勤处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该处于2000年3月和6月有所属的部门转入创收款11万元和6.5万元,并分别于3月、6月和9月以编制假工资表的方式,共套取现金17.2万元,除2万元纳入该校财务处核算外,其余15.2万元分别由办公室秘书等人保管,其间共支出11.7万元,用于奖金发放4.8万元,支付移动电话费2.9万元,对外招待等支出1.9万元,劳务费及慰问等支出1.1万元,借出款1万元。

评析】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三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违反了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关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的规定。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以编制假工资表套取现金即属于此类型为。

第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关于“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保留帐外公款”的规定。

第三,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中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均属于‘小金库’”,包括“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的”。

私设“小金库”不仅会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消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会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此学校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书,要求后勤处立即取消“小金库”,所剩余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