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某高校审计部门在对该校后勤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该经理同意,公司将收取的房屋租赁收入挪至公司会计帐外进行核算,并以公司出纳员个人的名义,将款项存入储蓄所中。从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间,共取得房租收入57.6万元,存款利息收入5.5万元,其他收入4.1万元,共计67.2万元。其间经该经理批准,先后以差旅费、房租提成、其他业务收入提成等名义私分11.3万元,其中经理本人分得1.5万元。审计部门发现并指出其私设“小金库”问题后,该同志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私设“小金库”,而认为是私设了账外账。
【评析】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5月4日颁发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对“小金库”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包括“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账外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金库”有三个要素特征:一是侵占、截留单位的收入;二是收入不纳入单位会计部门账内管理和核算;三是私存私放。本案例中该公司没有将所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单位收入)列入公司(单位)会计账内核算,而把资金以个人名义私自存入储蓄所,是典型的私设“小金库”。学校审计部门根据该单位存在问题的事实,将其移交纪委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财政部门等三部委的文件是在1995年5月颁发的,而该公司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从1995年6月就开始,如此我行我素,反映出高校中个别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