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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收入发奖金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量:

          【概述】 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某高校时发现,该校总务处自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期间,用自行购置的非正式收据,收取校内房屋出租租金15.6万元;以住宿费提成及公寓管理费等名义,先后收取该校有关单位现金2.3万元,合计收入17.9万元,未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其间,该处坐支现金5.8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截至审计时结余资金12.1万元,其中储蓄存单8张,金额10.7万元。

    【评析】  该校总务处的行为在五个方面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

    1、自行购置非正式收据收费,违反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关于高等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的规定。

    2、截留收人不上交,违反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关于“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规定。

    3、坐支现金发奖金,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开户单位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的规定。

    4、公款私存,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规定。

    5、漏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房租收入应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中的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与土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对于该校总务处收入未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的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校处以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