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3〕309 号---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失效)

发布日期:2013-04-23  浏览量: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已经校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批准的学校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凡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含装饰、维修),均属于我校工程项目审计对象。

第三条 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经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校内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据北京市定额规定、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校内负责基建、修缮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收集完整的施工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开工前的审计内容

(一) 审查基建项目的开工手续是否完备:

1、是否具备相关的证件资料(见附件一)。

2、该工程是否列入教育部下达的当年投资计划和学校当年投资计划,资金是否到位。

3是否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4、 建设场地是否实现"三通一平”。

(二) 招标项目的审查内容:

1、 凡列入北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

2、 招标文件是否经招标办审核备案。

3、 “标底”文件的编制者是否具有资质。“标底”文件可由校内有资格的预算人员(持市建委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合格证件者)进行编制,亦可委托持有营业执照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代编。

4、“标底“文件在开标前是否保密。

5、投标单位是否经市招标办审查备案。

6、评标小组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7、 评标小组是否公正定标。

(三)、 审查合同:

1、施工合同、协议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责权利是否明确,尤其是工程竣工后有无保修条款。要求合同写明“造价按审计结果结算”的条款。

2、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3、设备订货合同是否符合设备采购计划,结算方式、外汇比价、税费、提货地点等是否合理。

第六条 施工中审计的内容

(一)、 对施工图预算审计:

1、审查施工图预算是否按图编制,有无擅自改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变更施工项目等情况。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重点审核部分工程总量。

3、审查套用的定额、指标是否准确,有无高套、重套定额和拆项计算等问题,定额换算和定额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4、审查各种取费是否准确,费用项目是否符合预算定额和国家有关规定,取费基数和费率选用是否合理。

5、审查列入预算的设备、工器具、备件购置数量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购置。

6、审查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是否按要求购进,有无产品合格证与质量保修书。

7、学校内部施工队施工,有关费用的计算,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审查建设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是否按工程的进度、完成数量和规定的比例支付,是否留足工程尾款。

(三)、审查建设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有章可循,工程质量验收、施工监理、随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齐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竣工后的审计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审计:

1、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真实。(见附件二)

2、审计的要点可按第六条的有关内容结合概算一并进行审计。

3、重点审查超过概算的变更部分,审查变更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甲乙监三方有无签证记录,工程量和各种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

4、调价系数是否按照北京市定额站发布的标准执行,应按照时间分段计取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段计算。

5、指导性差价是否按照北京市定额站发布的有关价格进行调整,应该按时间分段的是否分期分段计算,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是否经甲方认可或经北京市定额站认定。

6、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资料图纸是否系统整理归档。

7、同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协议是否认真履行。

(二)、对建设管理部门列支工程支出审计:

1、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重点是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通讯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其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错列和多付工程款的现象,有无弄虚作假和贪污舞弊的行为。

3、设备投资完成额是否合规,购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设计和计划的要求,采购成本是否合理,有无超预算价格。

4、转出投资支出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列入基建投资计划,拨付其他单位的资金是否按概算规定的投资额拨付。

5、应核销投资支出和应核销其他支出是否合规,属于损失性支出的应查明原因,由于过失人所造成的损失,应追查其经济责任,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审查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6、工程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隐瞒、转移、虚列往来欠款等现象,工程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付款方式

(一)、经开工审计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可按工程进度拨付进度款和备料款,最高不超过该项目预算的70%,未经开工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二)修缮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的,在验收合格和结算审计并按有关规定留足工程尾款后一次性付给;2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按进度分期付款,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

(三)、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财务部门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时要留足5%的尾款作为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应向审计处提供当年的工程任务,计财处提供当年的工程预算安排,审计处根据以上三处所提供的情况,确定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未能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安排计划外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议标活动,对标底和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前,应事先将草拟合同送审计处初审,以便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由甲方工程项目负责人将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工程计划等资料,送达审计处进行开工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先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量进行初审并报送核签后的工程结算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请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建设部门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审计前5日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应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审计。

第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退回送审单位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送达审计的资料及有关变更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的,必须提交更改和补办报告说明理由,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审计处。

第十七条 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复核,验证。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应及时同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弄清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终了,由审计处提出报告初稿,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连同被审单位意见一并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根据领导的批示,将审计意见书及处理决定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处经手支付审计费。审计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一年四月五日发布的《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个别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工程项目预算审计所需资料

   2、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所需资料

   

                        

附件1:

工程项目预算审计所需资料

 

1、立项批件、征地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证、设计概算书;

2、资金来源批复情况;

3、工程招、投标有关资料;

4、项目施工组织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5、施工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6、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书;

7、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材料、设备、价格结算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情况。

 

 

附件2: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所需资料

 

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概(预)算书;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监理报告;

4、甲方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量计算书及其他有关结算资料;

5、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6、全套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等;

7、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等;

8、主要材料质检单,材料价差计算明细表;

9、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定货合同及发票;

10、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

1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

12、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