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北京市定额标准已再次修订,取费项目、取费基数、取费标准都有较大改变,原执行的取费标准已不适应。为规范我校内部施工管理,统一工程预算编制和取费标准,现规定如下:
一、目前所有修缮工程一律使用《北京市2005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新建工程一律使用《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后北京市再出台新的定额标准,自动执行新的定额。
二、校内单位施工的取费项目
1. 一般工程可计取: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环保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30%-35%的企业管理费;
2. 工程水电费、超高增加费、脚手架费视工程具体情况,如确有发生并经甲方确认可以计取;
3. 除上述两条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取。
三、取费的费率和取费基数按北京市现行最新定额执行。
四、取费的项目与费率必须与所执行的定额相一致,不得跨行业取费。
五、凡未经学校招标或议标,校内单位自行引进或联合外单位施工的,一律按内部施工计取费用。
六、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同时作废。
中国政法大学审计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校内施工单位取费标准(以定额人工费为基数)。
费用项目 |
土建工程费率 (%) |
装修工程费率 (%) |
暖通工程费率 (%) |
电气工程费率 (%) |
冬雨季施工费 |
3 |
3 |
2.7 |
2.6 |
二次搬运费 |
5.2 |
5.2 |
3 |
2 |
环保费 |
1 |
1 |
1 |
1 |
文明施工费 |
1.5 |
1.4 |
1 |
1 |
安全施工费 |
1 |
1 |
1 |
1 |
* 企业管理费 |
57×35%=20 |
52×35%=18.2 |
64×30%=19.2 |
64×30%=19.2 |
合计 |
31.7 |
29.8 |
27.9 |
26.8 |
* 备 注 |
根据2002年修缮定额中现场管理费所占比例确定此栏中百分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