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校内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和取费标准的规定(失效)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量:

2005年北京市定额标准已再次修订,取费项目、取费基数、取费标准都有较大改变,原执行的取费标准已不适应。为规范我校内部施工管理,统一工程预算编制和取费标准,现规定如下:

一、目前所有修缮工程一律使用《北京市2005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新建工程一律使用《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后北京市再出台新的定额标准,自动执行新的定额。

二、校内单位施工的取费项目

1.  一般工程可计取: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环保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30%-35%的企业管理费;

2.  工程水电费、超高增加费、脚手架费视工程具体情况,如确有发生并经甲方确认可以计取;

3.  除上述两条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取。

三、取费的费率和取费基数按北京市现行最新定额执行。

四、取费的项目与费率必须与所执行的定额相一致,不得跨行业取费。

五、凡未经学校招标或议标,校内单位自行引进或联合外单位施工的,一律按内部施工计取费用。

六、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同时作废。

中国政法大学审计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校内施工单位取费标准(以定额人工费为基数)。

费用项目

土建工程费率

%

装修工程费率

%

暖通工程费率

%

电气工程费率

%

冬雨季施工费

3

3

2.7

2.6

二次搬运费

5.2

5.2

3

2

环保费

1

1

1

1

文明施工费

1.5

1.4

1

1

安全施工费

1

1

1

1

* 企业管理费

57×35%=20

52×35%=18.2

64×30%=19.2

64×30%=19.2

合计

31.7

29.8

27.9

26.8

* 备 注

根据2002年修缮定额中现场管理费所占比例确定此栏中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