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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 2018 年 4 月 9 日第 6 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建立“中国政法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及常设机构
联席会议是学校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由主管组织、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负责人为会议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可列席会议(如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内合作处、宣传部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或措施;
2.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
式;
3.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4.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联席会议常设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负责各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联动实施;
3.落实职能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
4.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文件、制度;
5.起草联席会议会议纪要;
6.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向联席会议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议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事项;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学校党委提出干部任用建议;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3.审计处按照工作计划和委托审计要求,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提交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委办监察处或司法机关处理;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纪委办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需要查证事项的线索及建议;对审计部门查出、移交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向联席会议通报处理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财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财务及相关方面的资料和情况;检查督促被审计对象做好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落实,并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2.资产管理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相关资料和情况;检查督促被审计对象做好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落实,并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被审计对象因公出国(境)相关资料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4.国内合作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筹融资相关资料和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5.宣传部配合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联席会议的宣传工作。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以会议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或决定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联席会议可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三)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联席会议有关议题。
(四)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五)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具体落实。
(六)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