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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招标采购的错弊及审查方法

发布日期:2017-09-07  浏览量:

首先,我们要了解招标采购环节中的错弊主要有哪些?

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招标采购可分为竞争性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它们的基本的做法是差不多的,其主要的区别是招标的范围不同,一个是向整个社会公开招标,一个是在选定的若干个供应商中招标,除此以外,其他在原理上都是相同的。

一个完整的竞争性招标采购过程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五个环节组成。

招标采购环节中的错弊主要有以下表现:

1 度身定向招标

这种手段是指招标单位为满足让几家“意中”的供应商中标,而在招标文件中故意加上一些针对性的条款,以此来排除其他的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供应商肯定是与招标单位之间存在很直接的“利益关系”,并且早已提前达成了一致,整个招标过程实际上都是走过场,私下里招标单位早已有了“理想”的中标供应商。

如: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再如: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2 设置障碍为难部分供应商

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又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必要的产地要求、商号、型号等要求,以此来为难供应商,以达到排挤的目的。

3 对部分供应商封锁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是采购双方能否达成交易的桥梁,将采购信息尽可能广泛地传递到卖方手中是体现采购公平交易的基础,但是有些采购方的负责人怀有各种目的,对部分供应商封锁采购信息,从而有利于“意中人”采购中标。这种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信息公告的方式不妥,不在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以致采购公告的知晓率太低,采购信息处于事实上的封锁状态,仅有当地少数几个供应商前来响应。

②信息公告的事项不明,内容过于简单且含糊其辞,不能详细列明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截止时间、采购时间等重要事项,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致使投标人经常“跟着感觉走”,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③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够,主要是公告发布的时效性差,严重滞后,有的公告将法定的节假日时间也计算进去,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供应商响应,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遥远待发现时为时已晚,或仓促响应,或干脆放弃。

④信息公告的内容不全,对采购前期的信息发布较为重视,而忽视了采购期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供应商能否及时准确地知道采购事项变更的内容很重要,直接影响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状况,进而决定能否在“符合性审查”中过关。

如:某招标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某种原因,该项目的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但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掌控招标的结果,于是招标人利用了公告发布这一环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单位来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两家投标单位的实力比较弱。在评标的时候,评委推荐A单位中标,招标人如愿以偿地让自己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

4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所谓串通招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济生活中串通招标投标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串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两种。

所谓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谓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者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如:某企业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企业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报价高一些。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5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

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

根据《招标投标法》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但是设立“标底”进行招标采购,其信息的保密性有时无法得到保证,很容易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舞弊或腐败问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一旦设立了“标底”,就等于基本上确定了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和“成交”价格。

因而,不少的供应商或潜在的投标人等不重视其对招标内容的“响应”程度,而是千方百计地从多渠道、多角度去“打听”这“标底”的情况,从而使得一些编标人员、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评标人员等都成了被腐蚀和拉拢的对象。对一些经不起“攻关”或“诱惑”的工作人员来说,往往就会跌倒在“钞票”面前。因而“泄标”现象频繁发生,一些腐败或违法乱纪的苗头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

如:傅某是某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2008年9月,傅某经介绍人毛某认识了N公司经理的王某。当时,王表示想参与自来水公司供水扩建项目的工程招标,希望能中标,并请傅某在其投标时给予支持和关照。为了使王某在该项目中的维修运输机械设备上中标,傅某在投标前将内部已定的机械设备、特种车辆型号、产地以及关键的技术参数和价格透露给王某。2010年4月,王某以其在香港的公司投标并中标,标的为2590万元。

2010年6月,傅某又以邀标的形式,邀请王某参加建材的投标。在开标前,傅某又将内定的水泥、钢材标号及产地要求等情况告诉了王某,使王某的公司顺利中标,标的金额为3310万元。以上两个标的总金额为5900万元。

王某为感谢傅某对其的关照,在2011年4月,邀请傅的妻子李某赴香港旅游,并用她的名字在香港某行存入10万美元,将存折交她带回内地。2012年12月、2013年8月,傅某和妻子,先后两次赴香港取回3万美元和7万美元,除送给介绍人毛某l万美元外,余款被其兑换为人民币用于购买国债及以亲属名义存入银行信用卡。

6 擅自开标、换标

这种手段通常有下列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特定投标人,并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

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随意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样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借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

如果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仍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就构成违法行为。

7 评标时差别对待

这种手段是指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比较常见于综合评标法的招标采购过程中。

在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中标尺度明显,作弊就比较困难。而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标准不易掌握,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意志对于评标过程的影响比较大。如果没有公开、量化的标准来打分,则很容易出现串通作弊的行为。

如:某企业为扩建厂房进行招标,但其只想让几个关系好的施工单位来参加投标,于是该企业在资格预审时对所有报名的单位进行评分。由于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方式不公开,又是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个人操作的空间很大,最后该企业只让跟自己关系好的几个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

再如:M公司内部道路改造招标,A公司参与了投标。A公司在该M公司从事过类似工程,并且与M公司合作得非常愉快。故此工程,M公司仍然希望A公司中标。但是评标的结果,A公司名列第三名。由于M公司的评标办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于是M公司更改评标办法后,又重新将评标的评委组织起来,再次进行评议,最终使得A公司中标。

8 询标不公正

询标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就标书中不明确、不清楚、有疑问的地方要求给予澄清,或要求投标人给予新的承诺。有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却利用这一机会,只向关系单位询标,不向无关系单位询标,在得到有利于关系单位的回答后就不再询标,匆匆定标,使得各投标单位在不公正的条件下竞争。

还有的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定其正确的内容。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能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而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

如:在一挖掘机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李某与某一投标人张某关系甚密。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的冷却方式为水冷,该投标人张某所在公司制作的标书上确实登记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询标环节时,评标委员会委员李某故意问张某,你们投标文件中的风冷发动机是不是打字错误。张某自然心领神会,马上纠正说应当是水冷发动机。这种诱导式提问,使投标人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变成符合要求的投标。此种招标投标,实质上是特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标,置其他投标者的利益而不顾。

其次,再查证招标采购环节中的错弊?

设备物资采购完整的招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特定的程序。

招标程序是决定招标成败的关键环节,此环节若出现问题,将会降低招标效果或直接导致招标失败。

因此,对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审查,应根据所招设备物资的不同特点,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内容有所侧重,重点应放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四个环节

(1)招标审查

①招标准备工作审查。充分的招标准备工作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一个前提。对招标准备阶段的审计,应审查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资金落实情况,同时审查招标所采用的形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审查招标内容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与招标方式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②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编制的对所要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报价、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文字说明,它是评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实事求是,内容应充分详实。审查时要关注:审查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招标文件,发布了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以及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对于不合规的内容应及时予以纠正;审查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由于不一致而造成问题的,应该查明责任。避免招标文件不规范而导致招标工作被动、招标人与投标人发生纠纷等问题的发生。

③标底价的审查。标底是招标人对所要招标设备物资的预期价格。标底的制定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标底的审查是对招标工作审查的重要环节,因为对于设备物资采购招标,价格竞争是招投标竞争方式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价格竞争就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影响竞标、评标的准确性,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招标采购工作的成败。

对标底审查应重点审查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

(2)开标审查

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代表参加,公开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审查重点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标书的密封完好性、有效性,标书的填写格式、标书的递交时间。同时要审查开标程序的规范性,所有标书必须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开启。评标小组的组建必须在招投标评委库中,评标前采取随机抽签方式临时组建。

(3)评标审查

评标就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因此,对评标的审查,是招标采购审查的重中之重,这一过程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重点审查评标内容、评标依据、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

①评标内容。评标内容是决定投标胜负的关键性竞争。审计时应审查评标内容的全面性和评标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②评标依据。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时,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审计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中平等、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者。

例如:某单位为采购20辆汽车招标,评分标准事先已定好,标底按投标单位中最低的一家为准。共有A、B、C、D四家投标,现场开标后,招标单位提出可否对定好的评分标准进行更改,审计人员坚持按已定好的原标准执行,从而保证了评标的公正性。

③评标方法。设备物资采购,通常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百分评定法。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会得出不同的评标结果。因此,审计时应重点审查评标方法采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专用设备的采购招标不同于工程项目招标,也不同于一般的材料招标,它有自己的特点。对于专用设备招标评标审查,在评标时可以采用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百分评定法。一般情况下,对招标的专用设备性能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招标单位会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单位则根据这些要求进行生产,具有单件性和排他性。由于各个厂家的生产成本不同,报价有时相差很大。审查时应重点关注设备的性价比,因为真正体现设备优劣的就是其性价比。

对于专用设备招标应采用最合理价格采购原则,有时并非价格越低越好。评标时不仅要看其报价的高低,还要考虑货物运抵现场过程中可能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设备在评审预定的寿命期内可能投入的运营、维修和管理的费用等。切不可盲目追求价格最低,而不考虑以后设备使用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对于专用设备招标,评标方法必须采用两阶段评标,即: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技术评标必须由懂技术的专家和招标方代表按《招投标法》规定组成评标小组,进行技术标评定。审查评标时,还必须同时考虑投标单位的承诺在合同中体现的充分性,如质量保证,供货期时间等。采取技术和商务分别打分,然后按事先定好的标准,按照技术、商务各自在总分中所占的权数确定总分。

通用(定型)设备、物资和一般材料的招投标,由于所招设备或材料的性能、质量容易进行比较,生产厂家及其规格、型号在市场上比较透明,招标时一般采取最低价格中标原则,评标时通常把价格作为惟一因素来考虑。由于这种招标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价格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就是质优价廉者中标。

因此,对通用设备及一般物资招标评标审查,应参考招标单位招标前期从市场调研了解到的情况,重点审核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高价格,共同作弊的现象。

④评标过程。评标过程应保密,不受外界干预。由于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已进行了规定,已列出了价格因素和价格因素之外的评标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审计时,应要求评标小组成员评标时不能相互研究商量打分,彼此之间应相互独立评标,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评标不公平现象。

(4)定标审查

定标是招投标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中标结果以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通过严格的履约执行完成标的,从而实现双方的希望目标。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审小组按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审查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切实做到优价中标,使定标价格既符合市场行情,又符合单位设备采购的效益目标。

(来源:萨傲内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