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1.学校资产管理处、后勤处提供当年工程任务,计财处提供工程预算安排,审计处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按照工作计划或主管校领导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人员审计项目招标、议标等过程,资产管理处、后勤处配合;
4.项目主管部门将合同草拟文本审计处初审,基建工程还应送达工程计划等资料;
5.项目主管部门将已竣工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达审计处提请审计;
6.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审计前5日下达审计通知书;
7.审计人员草拟审计初审报稿;
8.征求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与施工单位意见;
9.审计处长审核;
10.出局正式审核报告;
11.审计报告送校领导审批;
12.审计报告登记与归档。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
1.审计处依据委托立项;
2.领导批准立项;
3.选派人员组建审计组;
4.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5.审计项目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6.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施工审计合同】-1
7-1.工程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8-1.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9-1.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报北京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
【隐蔽工程审计】-2
7-2.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
8-2.审计项目组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
9-2.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3
7-3.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8-3.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9-3.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10-3.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 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工程进度款审计】-4
7-4.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作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8-4.监理公司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9-4.审计项目组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10-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洽商、变更审计】-5
7-5.提出洽商、变更的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与审计项目组协商一致后执行;
8-5.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9-5.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10-5.审计项目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11-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索赔费用审计】-6
7-6.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8-6.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9-6.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10-6.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11.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12.审计项目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13.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