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上级委托业务事项立项;
2.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3.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
4.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5.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见面,听取基本情况介绍;
6.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供审计组所需资料,并在审计承诺书上签字;
7.审计组确定审计工作方案;
8.审计组根据方案开展实施审计工作;
9.审计组撰写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
10.审计处长审核审计报告;
11.审计处研究返馈意见,对提出异议的地方进行复核,根据核审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修改;
12.在重大的修改部分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做出书面答复;
13.如仍有异议,由审计处报告校领导决定;
14.审计组长撰写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15.处长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16.主管校领导审批;
17.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主送被审单位,抄送有关单位和领导;
18.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19.审计组监督实施,如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提出处理意见;
20.审计组向处长报告审计结果执行情况;
21.处长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22.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
1.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2.审计处根据委托文件立项;
3.审计处报领导批准立项;
4.成立审计组;
5.审计组向接受审计人员下发通知书;
6.审计处听取委托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
7.审计处给被审计单位发出准备工作具体要求;给被审计人发出自查述职提纲;
8.审计实施3日前,审计处给被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派出审计组;
9.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日内,被审计人和单位提供述职报告和审计所需资料,并书面承诺其真实、完整性;
10.审计组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审计;
11.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长审核;
12.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人和单位意见;
13.被审计人及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复审交换意见,审计小组修改报告;
14.审计处长审定;
15.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16.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主送委托部门,抄送有关部门;
17.委托部门、审计处向被审计人送达审计结果;
18.检查督办审计结果执行情况;
19.被审计单位回复审计结果执行情况;
20.审计小组整理项目资料并登记归档。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立项;
2.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计划;
4.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5.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工作;
6.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和材料;
7.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长审核;
8.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人和单位意见;
9.征求财务处意见;
10.被审计人及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复审交换意见,审计小组修改报告;
11.审计处长审定;
12.出具审计意见报告;
13.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14.检查督办审计结果执行情况;
15.被审计单位回复审计结果执行情况;
16.审计小组整理项目资料并登记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