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3〕310 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失效)

发布日期:2013-04-23  浏览量: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已经校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1、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2、校办或院(系、所)办的企业、公司或具有控股地位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和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校直属单位(如校医院、幼儿园、校办工厂、出版社等)及管钱管物量较大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由学校领导决定或有关单位委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和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凡设有独立财务核算机构和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均为必审对象。其他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审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或作出的审计评价。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三种类型:任期届中、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第二、第三条所列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年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限。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任期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问题,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进一步加强单位的财经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单位经费的使用效益,并为学校干部部门提供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2、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查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的执行情况,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4、各项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查有无违规收费,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行为;

5、各项支出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查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虚列支出、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6、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7、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8、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查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9、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查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10、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查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

11、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规违纪和不廉洁等问题;

12、对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

13、学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它审计内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是:

1、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立项与确定,由学校组织部牵头,人事、纪委、监察、审计处参与商定,在报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2、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指重点部门、校办企业、公司、或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具体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一般应在当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并按第十一条1、2款中规定的范围程序报相关部门与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处下一个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拟被审计人任期满或离任前三个月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见附件一),并组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收集意见。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左右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发出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和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审计规定时限向审计处提供任期内的有关资料(见附件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认真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在通过核查会计帐目、凭证、帐表、实物资产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间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应将其意见书返回审计小组或审计处。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处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申诉或组织小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事、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等的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等应主送委托部门,同时抄送学校组织、纪检、人事部门,必要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领导提出,由学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应由被审计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由审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2、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

 

 

附件一:

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一、任期内单位的基本情况

1、本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人员构成情况;

2、本单位管理、教学、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单位的财经管理情况

1、本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

2、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单位财经管理政策及收支使用(包括分配标准、比例)等的公开、透明情况。

三、任期内单位的财务状况

1、固定资产总额及增减变化情况,其中在本人任期内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情况(包括购置审批程序等);

2、每年单位财务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其中:

(1)上交学校目标数额;

(2)为改善单位条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

(3)用于职工酬金、劳务、福利奖金的数额;

(4)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情况。

3、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单位的各种经费的余额数;

4、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并说明缘由及处理措施;

5、单位年度创收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与盈亏状况。

四、任期内单位的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效益情况

1、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2、本单位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重大经费支出(包括对内对外的借款、融资贷款等)的审批程序和执行效果、效益情况;

3、有无经济决定失误与重大损失浪费和违规投资等。

五、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1、本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2、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自收自支及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行为;

3、单位的各项收入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行为;

4、单位掌握、管理、使用的各类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5、本人勤政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任期内的主要成绩、问题与建议或拟整改措施。

 

 

附件二:

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

1、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处;

2、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

3、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帐簿、凭单、报表、财务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

4、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

5、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

6、任期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7、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8、审计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