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0〕63 号---中国政法大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量: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已经校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与评价,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促进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学校一级财务管理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按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维护学校财务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财务管理以及承担财务预算的执行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校整体及所属各级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包括对预算编制与调整、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

第八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

(二)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及所属各级各类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主要审查: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贯彻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立项程序是否规范,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结存的事业基金是否能够弥补当年支出预算超过当年收入预算部分。

(四)预算经费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主要审查:

1.学校内部分配的经费预算指标合计数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以下称“上报预算”)总额是否一致;

2.日常公用经费指标分配与各部门的日常工作量是否配比合理,有无统一的指标分配办法和定额标准;

3.人员经费的支出预算与上报预算是否一致;

4.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分配是否符合学校的经济分配政策,分配基数是否与收入预算一致;

5.专用经费及基建投资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预算项目支出是否一致;

6.学校机动经费的预留预算数是否包含在上报预算之中。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六)学校是否建立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学校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行为,有无推迟或提高确认收入行为;

(二)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学校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交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交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设置“账外账”行为;

(四)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收费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

(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有无擅自截留现象;

(八)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定员定额的指标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学校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的现象;预算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利用支出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按照支出预算进行指标拨付和控制,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行为;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挤占挪用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无预算、超预算的经费支出及资金审批权限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预算支出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如何,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如何,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四)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重点审计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五)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尚存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基础上,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分析学校整体财务状况,并对财务管理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填列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是对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资产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有、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及时收缴或结算;投资及其效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建设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接收捐款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负债的分类和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二)借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大额借入款项是否经过论证和规定程序批准,其使用效益或效果如何;

(三)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有无将属于收入的款项长期挂账现象,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四)各种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五)内外负债的控制是否得当、有效,有无潜在的财政危机。

第十八条  净资产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金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

(二)事业基金增减核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的情况;

(三)固定基金的增减变动与固定资产是否对应;

(四)专用基金是否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和标准计提,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核算是否完整,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情况。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审计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审计的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证、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予以反映;

(四)学校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高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安排和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审计组长,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承担审计任务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如下备审资料:

1.预算编制、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以及校领导的批示文件等;

2.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

3.各项拨款通知单、报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

4.申请调整预算报告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5.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

6.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情况说明;

7.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专项调查表等;

8.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

9.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进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中国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按照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有关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有关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填写审计记录,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做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和适当性,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处应对反馈的书面意见做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可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审计报告直接报送主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抄送被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主管校领导接到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明确批示,并转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主管校领导已有明确批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必须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按时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主管校领导已有明确批示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在审计时,应“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特定事项还要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一般采取就地审计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