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促进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建设“廉洁署、俭朴署、法治署”,现作出以下“二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在各种场合和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送礼、印制购买贺卡等中央明令禁止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违规新建楼堂馆所及出租出借、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
四、不准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或扩大接待范围。
五、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六、不准违反规定滥发钱物。
七、不准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和突击花钱。
八、不准违反规定安排建设、维修项目以及采购物资设备。
九、不准超范围、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等公务费用和外勤经费。
十、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虚开发票,甚至用假发票报销。
十一、不准未经批准安排各种会议和培训。
十二、不准用公款组织旅游以及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十三、不准举办未经批准的各类节庆、论坛、展览及其他纪念活动。
十四、不准滥发无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
十五、不准浪费各类办公用能源和资源。
十六、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十七、不准违反规定收送各种形式的礼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十八、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九、不准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和领取报酬。
二十、不准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对上述规定,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审计署
2014年2月11日